• 755156513/2016-00536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 2016-09-18
  • 2016-09-19
  • 通知
  • 新政〔2016〕39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18日


新郑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治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郑政〔2016〕21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新郑”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治理为重点,围绕“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倡导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建设现代田园临空经济强市提供生态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强化生态治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大气、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河美”的生态新郑。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明显增多,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上级下达的每年规定的年度达标天数。2016年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

(三)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双洎河黄甫寨出境断面水质达到V类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98%以上。

(四)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

围绕“建设生态新郑”和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要求,重点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四大工程”,即: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

第一大工程:蓝天工程。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科学规划城区功能。认真落实新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完善功能布局,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强化资源、环境约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推动形成有利于空气流通的城市空间布局。(牵头单位:市规划中心)

2.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城区工业企业外迁。制定2016-2018年工业企业外迁计划。(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二)调整产业结构

4.严格行业准入。以环境容量定项目,实施“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集聚区项目,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污染、资源节约型”重大项目。全市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严格按照国家、省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钢铁、水泥、碳素等重点行业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委)(2)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控制燃煤污染

6.严格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坚持能源安全保障与清洁发展并重,加大改造力度,扩大治理区域,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设施建设,构建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城市能源体系,逐步削减燃煤总量,完成燃煤消费量实现负增长的目标。2016年-2018年每年削减0.1万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对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提标治理。2016年6月底前,完成10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提标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工商质监局)

8.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2016年,市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50%。2017年,市区禁燃区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主城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60%。2018年,主城区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7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9.严格煤炭管理。加强煤炭质量、经营性煤炭堆场设置、储煤场地扬尘污染等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2018年全市煤炭入洗率提高到80%以上。加强流通领域煤质监管,每月对煤炭销售点定期抽检煤质,抽检数每月不少于总批次的25%,对销售不合格煤炭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时在媒体予以公开。(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质监局)

10.严控工业燃煤煤质。工业企业要使用全硫含量≤0.5%低硫优质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加强民用煤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其他区域内引导居民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能改为清洁能源的,加快散烧煤清洁化治理。2016年底前建立清洁煤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络,清洁煤全硫含量≤0.4%。(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2.工业企业提标治理。严格按照国家、省新标准要求,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治理。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企业提标治理。2017年至2018年,逐步推广工业企业烟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3.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2016年8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行动;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2)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汽车维修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14.加强重点行业监管。2016年9月底前,全市20蒸吨以上锅炉等高架源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纳入24小时监控。2017年完成10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安装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5.持续整治土小企业。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为重点,继续强化土小企业、燃煤小锅炉清理取缔,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6.加强重点时段监控。从2016年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钢铁等重点行业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积极开展钢铁等行业错峰生产。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努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控制机动车污染

17.全面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6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已淘汰的车辆就地拆解,严禁转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8.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控制。出台重型车辆治理方案,划定严管区域,禁止重型柴油车进入;规范国Ⅲ标准柴油车管理,有效解决过境重型车辆在市区穿行造成污染排放和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1)市区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实行联合执法,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禁止使用国一标准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外,加大对不合格的移动机械的执法检查及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交运局)(2)对全市所有建筑、市政工程等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实行联合执法,禁行区外,加大对不合格的移动机械的执法检查及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配合上级部门完成机动车环保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在线远程监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1.严格查处机动车违规行驶。在主要出入市口采取定点把守、重点地段集中整治、民警加强巡逻管控和科技设备巡查等措施,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重型货车纳入日常严管严查对象,加大闯禁行的现场查处力度,禁止违规进入市区。加强路检执法,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逐步建成固定遥感检测系统,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污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2.全面提升油品质量。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3.加强油品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加大油品销售市场抽检频次,每季度抽检1次,严厉查处各类油品销售质量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24.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检查频次,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5.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城市专用车等车辆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积极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2016年起,新增公交、出租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26.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制定全市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能源供应。(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7.打造绿色交通。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打造立体化、快速化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车辆行驶中的污染物排放,2018年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车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六)遏制扬尘污染

28.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工程建设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全市所有工地按照“6个100%”标准要求整治达标,建筑工地文明达标率达到100%;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29.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1)加大机扫作业力度,增加机扫车辆的购置数量,扩大机扫范围,向支路背街延伸,2016年底市区建成区内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2017年底,市区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全面实现机械化清扫。逐步提高市区建成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机械化清扫率。(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2)严格实施城区道路、机关事业单位“以克论净”考核,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爱卫办)

30.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利用卫星监控平台加强监管,下移监管重心,组织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渣土运输车的监管,坚决制止带泥上路、沿途抛撒、不按路线行驶、违规倾倒等违法行为,对违规渣土车实行重罚,严格落实渣土车退出机制,取消违规渣土车的清运资质。(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1.加强园林绿化扬尘治理。开展绿化带专项整治,优化道路两侧绿化设计;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实施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市区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树坑采取固化、绿化等措施,绿化带内土面低于路面,控制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对城区绿化带实施喷淋降尘,严禁机械鼓风式清理绿化带内卫生。加快城市园林和绿地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按照“组团发展,廊道相连,生态隔离,宜居田园”的生态城市建设理念,加快市区园林绿化建设步伐。2016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1%,绿化覆盖率达到4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6平方米。2018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32.加强居民小区扬尘治理。组织对市区建成区居民小区内黄土裸露进行排查,对黄土裸露区域实施绿化或硬化;加强居民小区绿化管理和卫生保洁,严禁泥土外溢,造成带泥上路。(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七)防治低空面源污染

33.强化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油烟治理宣传和整治力度,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联合执法,强化错时执法,抓住治理重点,全面推动治理工作,确保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到位并保持稳定运行,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4.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市、乡(镇)、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实施严管重罚,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杜绝秸秆焚烧。(牵头单位:市农委)

35.严管垃圾焚烧。加强城乡综合治理,依托网格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6.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按照《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八)实施生态增容

37.加快生态林和生态廊道建设。巩固提升重点地区防护林建设,筑牢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实施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城镇绿化工程和森林公园建设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形成绿色屏障,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第二大工程:碧水工程。

38.开展城市河道水体整治。(1)加大河道现状排污口、水体水质监控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2)推进城区水体截污治污,提升改造沿河纳污管网设施,污水入网率达到规定比例,尽快开展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杜绝向河道排放污水。(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39.打造“水清河美”城市生态水系。按照“全域水系、循环水系”理念,全力推动生态水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深入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督促落实“河长制”管理模式,2016年底前实现城区河面、水体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新增、扩建排污口,有效改善水体质量。2018年12月完成黄水河玉前路至双龙寨段生态治理。双洎河新郑段生态治理工程于2017年开工。(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40.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河流水质。以双洎河为重点,围绕水质达标要求,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增强污水处理能力,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新郑市城关污水处理厂、新港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3万吨)于2016年12月建成投运。2017年底,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41.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1)2016年,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储存和处置现状排查,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2)对城区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2.取缔“八小”企业(小电镀、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小造纸、小造革、小印染、小酿造)。全面排查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经济效益差、排污量大的“小、弱、散”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3.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全面排查农副食品加工、农药、原料药制造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2017年底前,按要求完成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4.加强环境监管。按照《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08-2014)要求,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排查,加强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实施“黄牌”“红牌”制度,并定期公布有关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5.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的标志标识,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开展面源污染控制,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

46.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管理。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的标志标识,定期开展巡查,配合环保部门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开展面源污染控制,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

47.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卫计委)

第三大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工程。

48.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

49.实施农用地环境分类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

50.实施建设用地调查评估。(1)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2)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2017年起,配合上级部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等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51.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1)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2)2017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3)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4)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牵头单位:市环保局)(5)对电子废物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库建设。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大工程:清洁乡村工程。

53.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要求,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推进县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重点整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区内的村、中心镇区所在的村、规划保留村,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整治项目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4.推进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强化生态市创建工程建设,持续深入的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结合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坚持种养结合,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指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引导和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小区),通过生产有机肥、污水集中处理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5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在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的前提下,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料,降低化学农药和化肥使用量,提高肥药利用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农田氮磷流失、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农田地膜残留、耕地重金属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加强农业环境监测队伍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农业面源污染例行监测的能力和水平。到2018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行田间合理排灌,发展节水农业。(牵头单位:市农委)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都要坚持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环境保护工作和主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失职追责、督导问责

加大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部门环保工作追责力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效能监察办法,强化跟踪问效和责任倒查,对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移交组织、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落实“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督导体系,建立专门督查队伍;成立市委市政府环保专项督查队伍,实施高位督导,开展环保督察,从督事向督人、督政方面转变,强化“督导问责”。

(三)强化环保网格化管理

将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网格化,以乡镇(街道、管委会)、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充分发挥网格长和网格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上报、反馈问题的基础性作用,将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将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动员群众形成合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大环保格局,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四)强化环保共同监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法律执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依法停产关闭,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审判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环境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空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推进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实现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

(六)强化环保资金保障

要把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将环保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环保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对燃煤锅炉拆改、工业企业提标治理、淘汰落后产能、黄标车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领域,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加大补贴力度。

(七)强化环保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污染源,公开执法信息,公开企业排污信息,引导全社会共管共治,加强群众监督,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整体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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