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063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 2017-03-22
  • 2017-03-23
  • 通知
  • 新政〔2017〕14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2日


新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郑政〔2016〕21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围绕“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做好燃煤、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扬尘和低空面源等末端治理,强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等源头治理,以项目为抓手,不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化、细化、常态化,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大气十条”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116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6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明显增多,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19天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科学规划城区功能

严格落实新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完善功能布局,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强化资源、环境约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开展城区通风廊道规划研究,推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

牵头单位:市规划中心

责任单位:市规划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调整产业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城区及乡镇范围内禁止新建不符合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发展定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中心、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中心、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二)强化燃煤污染控制

3.严格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到2017年底,要进一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1)2017年2月底前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通过采取提高外输电比例、淘汰小火电、调度发电机组错峰发电(优先保证30万千瓦以上机组满负荷运行、热电联产机组采暖期满负荷运行、避免低负荷运行)等措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工程,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燃煤替代工作,力争实现辖区全域无散煤使用,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散煤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提前对全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其中集中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3月底前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5月20日前逐步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附件1);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附件2)。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1)提高煤炭入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精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强化煤炭质量管理,控制高硫高灰煤开采,加强对生产领域煤炭质量监管,每季度对煤矿煤质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煤炭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到2017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建成1座洁净型煤生产或洁净型煤仓储配送中心,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散煤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依托现有热电厂开展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完善和改造城区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6.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管理

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逐步扩大禁燃区区域,2017年4月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依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按照淘汰一批、转型一批、替代一批、转移一批、改造一批的总体要求,在做好末端治理的同时,强化源头治理,大幅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

7.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环保准入条件,全市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省、郑州市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2月底前制定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水泥、碳素、电解铝、氧化铝、耐火材料、砖瓦窑等重点行业开展落后产能淘汰。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9.压缩过剩产能

强力推进供给侧改革,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0.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水泥行业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污染物排放浓度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2017年6月底前,开展碳素、电解铝、氧化铝等行业综合整治,建设废气梯度与循环利用试点工程,烟气量减少5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耐火材料行业全部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的,一律予以淘汰;依法淘汰煤气发生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1.允许保留燃煤锅炉提标治理

2017年5月20日前,允许保留的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建设高效脱硫、降氮脱硝、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鼓励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改用清洁能源;65蒸吨/时以上燃煤和生物质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完成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2.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治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染燃料设施,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治理任务,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3.生物质锅炉强化管理

(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全面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省、郑州市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引导鼓励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改用清洁能源。

(2)配套建设有天然气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日常应使用天然气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仅作为备用锅炉,启动时须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4.开展天然气锅炉脱硝改造

新建天然气锅炉应采取低氮燃烧和烟气循环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城区天然气锅炉逐步实施低氮燃烧和烟气循环改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按照2017年《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上级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行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建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示范治理工程,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6.扩大重点行业监控范围

2017年6月底前,全市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耐材、砖瓦窑、玻璃、陶瓷等行业以及烟囱45米以上的高架源企业全部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7.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8.全面排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规划、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制,于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8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9.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公开,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0.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6月底前,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完成火电行业、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3)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污染治污设施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1.加大环境执法监管

(1)强化网格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0号),结合行政区划、当地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2月底前,将市、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每月不定期对全省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2.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7年冬季采暖季继续实施错峰生产,按照国家、省、郑州市要求,对全市水泥、铸造、钢铁、碳素、耐材、砖瓦窑、电解铝、氧化铝、医药、农药行业企业实施停产、焖炉等错峰措施。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2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1)加强在用车辆环保监管,配合郑州市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监控中心建设,严格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2)继续开展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物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禁用标准扩大到国Ⅰ标准;根据上级工作安排适时开展国Ⅱ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工作;严厉查处冒黑烟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

(3)加大路检联合执法力度,对市区主要路段和重点区域道路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

(4)建立机动车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6月底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4.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车管控。对国Ⅲ重型柴油车全部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装置。强化对水泥罐车、物料运输车、渣土车、重型货车、营运车等柴油车的环保监管,营运车辆全部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严厉查处篡改OBD限扭、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住建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积极推进燃油公交车更换为新能源节能车,未更换的汽油公交车更换三元催化装置,柴油车使用无烟柴油,国Ⅲ柴油公交车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市政工程汽油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装置,柴油车使用无烟柴油,国Ⅲ柴油工程车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大力推进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车,按国家要求完成年度任务;其余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逐步更换。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大气污染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5.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措施

继续采取划定禁行区域、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2月底前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任务,对车况较好、残值较高(高于50万元/辆)的黄标车加装尾气排放装置或“油改气”,实施“黄改绿”。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报废。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运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6.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1)按国家要求实施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升级,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按国家要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进一步规范我市加油站、储油库设施建设审批,从严审核加油站建设经营企业的资格;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严厉查处并依法实施停业整顿。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力度,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业主开展年度检测,储油库和年销售在5000吨以上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7.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1)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对市区道路交通进行优化,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怠速排放。

(2)严格查处违规行驶。加大对载货汽车、挂车及其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规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违规进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关乡、梨河镇、和庄镇、新村镇、新华路街道、新建路街道、新烟街道、新郑新区管委会

28.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积极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新增公交、出租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五)全面遏制扬尘污染

29.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各类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全市所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2)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对各类施工工地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3)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严格落实冬防期“限土令”。冬防期间,市政府各单位及辖区政府停止审批新增拆迁项目作业和新增道路开挖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除外),各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将土石方作业安排在冬防期外,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5)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园林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0.加强各类工地扬尘管理

(1)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住建、交运、城市管理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特别是对大型道路建设施工工地和城乡结合部、边远工地,要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细化拆迁工地扬尘管理。各拆迁工地必须制定比较详细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并报市大气办备案。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拆除房屋过程中应有专职监管人员,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房屋拆迁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房屋拆迁完毕6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当在工地适当种草或采取其他简易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3)细化土方工程扬尘管理。土方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表层施工要事先洒水,确保土方开挖过程不起尘;开挖土石方应有专职监管人员,现场内必须定点撒水降尘。

(4)细化房建工地扬尘管理。对施工现场和绿化工程的道路、砂石等建筑材料堆场及其他作业区,要经常洒水湿润,保持尘土不上扬。散体物料、建筑垃圾必须按照规定实行车辆密闭化运输,装卸时严禁凌空抛散。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园林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1.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

(1)渣土运输车辆按照郑州市区标准,2017年3月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定位系统,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新购渣土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所有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与“黑公司”(未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不得使用“黑车”(未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对违规工地从严从重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1)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10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逐步提高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关乡、和庄镇、新村镇、新华路街道、新建路街道、新烟街道、新郑新区管委会

(2)严格市区外道路扬尘。逐步提高城乡结合部、国省道机械化清扫率,对茨山路、郑新快速通道、中华路、大学路、G107、S323、S102、S103等扬尘污染严重区域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同时要加大其他国省干线的机械化清扫保洁频次。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及时修复。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实行交通高峰错时分段推进,坚决杜绝“围而不建”现象;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裸露地面及物料、土方进行有效全遮盖和洒水压尘;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及时回填铺油,全面冲洗地面积尘。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3.开展黄土裸露治理

对全市黄土裸露区域进行摸底式排查整治,集中整治,实施绿化和硬化;在各办事处选择试点开展屋顶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中心、市林业局、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4.强化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所有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5.开展“全城清洁”行动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城清洁”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二是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三是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四是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垃圾、杂物,减少黄土裸露。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房管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6.严控沙尘影响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沙尘天气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及时进行覆盖,加大洒水降尘力度。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气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低空面源污染防治

37.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1)提升管理水平,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管理,确保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8.加强秸秆焚烧监管

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禁烧办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9.严控焚烧垃圾

加强城乡综合治理,依托网格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0.坚决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督导组,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

41.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政文〔2016〕170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16〕43号)要求,根据上级通知,及时发布预警,各责任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成员单位

(2)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管控措施和程序的通知》(郑防领〔2016〕3号)要求,根据上级指令,下达管控通知,各责任单位启动相应的管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成员单位

42.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8月底前,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成员单位

4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

建立应急响应期间主要领导带队督查机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督导组

(八)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研究和能力建设

44.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

45.开展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

科学衡量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大气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

46.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研究

对臭氧生成机理及挥发性有机物来源量化研究,通过开展基础调查与环境采样分析,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制定科学治理措施,有效降低臭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

47.提升网格化监测能力

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污染物来源进行全网络覆盖实时监测,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和治理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

48.开展智慧环保建设

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全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工程,建立大气指挥调度中心,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环境管理科学决策能力、环境监管创新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

49.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开展我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

50.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大气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

要坚持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建立专职的协调机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形成有利于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格局。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觉削减污染物排放,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考核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进行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三)强化督导

进一步完善市委市政府、市直局委及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三级督导体系,强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应急管控督导,加大追责力度,对落实执法责任不力、监督缺位、执法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督促各地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执法

各级各相关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法律执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重管、重罚、重处”,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监察、审判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资金保障

要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出台相关奖补政策,强化资金引导,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快推动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六)强化宣传

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七)强化调度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3月底前将本单位专项工作方案上报市大气办;每月23日前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大气办。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