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9-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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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
  • 新政〔2019〕3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2日


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指导和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望京楼水库、老观寨水库及两水库间的黄水河段)保护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及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

   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新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企业应急应对措施应支持与配合政府应急应对措施,关注不同预案间的联系和对接,共同发挥预案应有作用。

   5、  工作原则

  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按照《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新郑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住建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和水源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及时确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指令。

  (3)视情组织成立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资源参与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4)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5)承办新郑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直接参加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市住建规划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等部门组成。

  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市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新郑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3.1.1、  信息收集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市环保、水务等部门,通过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环保局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或通过12369、  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市政府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

  在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参照《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级别的有关规定,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两级,由低到高依次用橙色和红色表示。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3.2.2、  预警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红色预警行动,可适度从简。

  3.2.3、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现场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环保局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郑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新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新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新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应包括环境保护、住建、水务、卫生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安监、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应及时通报长葛市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研判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组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布点和采样。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应急处置和监测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6.2、  切断污染源

  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应急处置组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切断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对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收集并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进入应急处置阶段后,各成员单位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遵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建议等,及时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3.7.2、  供水安全保障

  新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望京楼水库供水受到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并适时启动《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预案。卫生防疫部门跟踪加密监测,防止疫情发生,确保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京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决定》(新政文〔2016〕66号)内容,新郑市现城区供水全部采用南水北调水源供给,且新郑市现有的地下水源井和赵家寨煤矿矿井水调水工程,应急日供水量达到11.8万吨,可满足应急供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环保局要指导各环保部门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10、  响应终止

     3.10.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经监测评估、分析论证,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2)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保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突发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污染防控,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新郑市人民政府及时对突发环境实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新郑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与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

     5.2、  应急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各成员单位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开展相关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全面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3、  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5.4、  经费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安排和拨付。同时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5、  其他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6.附、  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  和表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新郑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强化水污染事件处置的演练工作,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演练应根据预警等级、演练预案的类别、演练内容分层次组织演练。

  (2)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队伍、内容、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处置水污染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本预案由新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新郑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