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创建省级生态市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13 发布机构:新郑市人民政府

一、《方案》编制的相关背景及目的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明确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了深入贯彻以八个坚持为核心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标志着中国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

该意见明确指出:(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党政一把手。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二)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保护年度工作目标的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各地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及生态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负责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终身追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综上所述,新郑市创建省级生态市是对国家及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响应,《方案》的编制对指导新郑市的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且《方案》是省级生态创建中基本条件2证明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方案》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及标准

依照规划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4〕145号)对新郑市省级生态市创建工作进行合理部署及安排,使新郑达到技术评估及考核验收的标准,确保新郑市完成创建任务。

《方案》适用范围为所有涉及创建任务的单位。

标准为《新郑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4〕145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1、成立新郑市省级生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挂帅,各涉及创建任务的单位参与,分工明确,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创建核心;

2、分解创建指标,明确各单位需要承担的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内容,并指出创建步骤;

3、下达主要创建任务,根据新郑市相应指标的现状情况,对需要巩固、提高及完善的指标下达重点攻坚任务,明确完成时间;

4、保障措施,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保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解读机构: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解读人:吴进超  联系电话:6997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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