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21-0080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2021-12-13
  • 2021-12-13
  • 通告
  • 新政告〔2021〕20号
  • 有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巩固我市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成效,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所辖区域划为“禁燃区”,包括新华路街道、新建路街道、新烟街街道、新区管委会、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龙湖镇)、具茨山管委会、郭店镇、薛店镇、孟庄镇、辛店镇、梨河镇、观音寺镇、新村镇、和庄镇、城关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内,除煤矿开采原煤、销售原煤,煤矸石砖厂使用煤矸石作为原料生产煤研石砖等情况外,全域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研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会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燃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禁燃区”内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大“禁燃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燃区”工作要求、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晨情况,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经查实的,按照《郑州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环攻坚办〔2018)115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煤治理工作有奖举报制度和工作奖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号)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69、12315。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新政告〔2019〕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1年12月13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